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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299600北京公租房申请普遍的问题解答(超全)
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新北京人如何申请北京公租房?北京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怎么样办理?怎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下面为您带来北京公租房申请普遍的问题解答,超全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二)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三)审核流程: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做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3.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5.已婚共同生活的亲属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五)配租标准: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答: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伍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提醒大家一下,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京籍家庭办理入住签约时,合乎条件的话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哦。(链接)
答:“新北京人”公租房专项配租实行项目登记制,不实行轮候制,不需要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领表走“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程序申请资格备案,工作单位所在地(目前以社保缴纳地为准)住房保障部门有房源配租时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渠道直接参加有关房源配租登记,经审核合乎条件的,能参加摇号选房。
答:对弄虚作假、不按照实际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材料的申请人,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一)公告和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根据房源情况提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有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有关家庭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来进行意向登记。
提示大家留意短信和电话通知哦,实在着急的话能咨询公告上的咨询电话,也可向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近咨询一下情况。
(二)资格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意向登记结果,组织对有关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各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公告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围家庭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普通通的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选房顺序号。
(四)选房签约。选房工作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确认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有关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1.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为了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区住房保障部门可能结合实际,调整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即各区实际配租工作中,也可能采取先公开摇号后资格复核的方式。
2.关于排序方式。在公开摇号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分配效率,本市在住房保障领域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了网络“快速配租”和“实时配租”方式,采取上述两种方式配租的,不再进行公开摇号,由系统自动根据登记家庭资格备案时间、资格优先情况、意向登记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以相应公告规定为准。
答: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答:根据市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荐使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的通知》(京住发字〔2012〕3号),附件中合同范本第五条规定,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通知推荐各相关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使用合同范本,并明确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实际费用由哪方承担应以您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答: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1、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2、补贴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3、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
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补贴比例为95%、90%的补贴对象应与上述各区一致,其他补贴比例对应的家庭收入分档线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给大家举个例子,一个3口之家,承租了一套50平米的公租房,月租金40元/平米。如果这个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为1900元,按照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他们可以申请25%的租金补贴。也就是每月可以领取40*50*0.25=500元的公租房租金补贴。
答: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答: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答: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材料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分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置的防盗栏等。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家庭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提示大家,发现类似情况可以向公租房项目管理站或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答: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2.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接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答: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提示大家,有具体需求的可以向市级统筹和各区持有运营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大家办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划要求应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截至目前,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公租房项目400户承租家庭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需求全部解决,将租赁住房赋权落在实处。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答:按照我市供暖有关规定,供暖费收缴实行“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暖费由供暖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其中符合市供热部门规定的供暖补贴范围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供暖补贴。
答: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和申请家庭成员范围,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对于父母一方死亡,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答: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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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新北京人如何申请北京公租房?北京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如何办理?怎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下面为您带来北京公租房申请常见问题解答,超全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四)申请材料:共计7项,包括: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7.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工作单位所在地(目前以社保缴纳地为准)住房保障部门有房源配租时将发布公告,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渠道直接参加有关房源配租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摇号选房。
答: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材料的申请人,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一)公告和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根据房源情况提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有关家庭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意向登记。
提示大家留意短信和电话通知哦,实在着急的话可以咨询公告上的咨询电话,也可向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近咨询一下情况。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结果,组织对有关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各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公告有关规定,对入围家庭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选房顺序号。
(四)选房签约。选房工作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确认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有关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1.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区住房保障部门可能结合实际,调整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即各区实际配租工作中,也可能采取先公开摇号后资格复核的方式。
2.关于排序方式。在公开摇号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分配效率,本市在住房保障领域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了网络“快速配租”和“实时配租”方式,采取上述两种方式配租的,不再进行公开摇号,由系统自动根据登记家庭资格备案时间、资格优先情况、意向登记时间等因素做综合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以相应公告规定为准。
答: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答:根据市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荐使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的通知》(京住发字〔2012〕3号),附件中合同范本第五条规定,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通知推荐各相关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使用合同范本,并明确了各单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选择使用。实际费用由哪方承担应以您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答: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能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2、除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无其他住房;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4、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是通过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1、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2、补贴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3、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
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补贴比例为95%、90%的补贴对象应与上述各区一致,其他补贴比例对应的家庭收入分档线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答: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联的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一致。
答: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出现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答: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及伪造相关材料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分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置的防盗栏等。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将如何处理?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2.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5.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6.被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承租家庭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提示大家,发现类似情况可以向公租房项目管理站或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2.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接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答: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做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共同生活的亲属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
提示大家,有具体需求的可以向市级统筹和各区持有运营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会根据详细情况为大家办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划要求应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截至目前,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公租房项目400户承租家庭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需求全部解决,将租赁住房赋权落在实处。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暖费由谁缴纳?答:按照我市供暖有关法律法规,供暖费收缴实行“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暖费由供暖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其中符合市供热部门规定的供暖补贴范围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供暖补贴。
答: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和《关于加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和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
对于父母一方死亡,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答: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②北京公租房申请网站、网上登记入口③在线查询公租房备案结果及编号、摇号结果,在线评估申请条件④北京各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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